通常在大多数情况之下,
离婚时无需将
彩礼款项退还给男方。
然而,若双方已依法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按照期望共创美好日子;
或是在婚前支付了极大的金钱,以至于这笔资金使给付者在婚后生活陷入极度艰难境地的情形中,那么在离婚之时,倘若男方提出
返还彩礼请求,女方便有义务向其归还为此付出的金钱。
所谓生活艰难,则是指仅依赖个人财富及离婚时所得财产,已经无力支撑起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
此处所言之“窘困”,必须是处于无依无靠、走投无路之境地,是一种绝对性的困难状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