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离婚诉讼需遵循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为涉及到案件本身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自然人;
其次,原告须具备有效的
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明确的
诉讼请求。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撰写详细并清晰明了的
起诉状;
第二,提供
当事人本人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及其
复印件);
第三,提供有力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第四,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的相关
证据;
第五,提供关于子女状况及其具体
抚养情况的证明资料;
最后,提供能够证明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