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要求
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凡知晓案情之人皆负有作证之义务。
具体而言,
公诉机关、
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均可对于
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若此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
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力,则该证人应按需出庭作证。
证人在法庭上进行作证乃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与有效性的最直接和有效方式。
合同一方如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即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
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