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权利所形成的
债务能够进行
债务承担处理。
债务承担主要分为两种,即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及加入的债务承担。
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意为,当
债务人生效转移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给到第三方时,这都需要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生效。
而加入的债务承担则表述为,第三人需要与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约定是否愿意加入债务,同时应将该决定告知债权人;
或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达其完全有意愿加入债务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并非持反对态度,那么便可实现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