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二者之定义各异: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具备特定权利,得以要求另一方(即债务人)实施或者禁止某种特定行为。
反之,债务人则负有按照预先约定条件向另一方(即债权人)履行特定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职责。
其次,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差异性:
针对未能严格履行自身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请求相关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相关义务。
倘若债权人因为对方未能积极履行义务而面临经济损失,那么便拥有了索赔的权利。
此外,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特殊权益。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作为第三人的权力,且行使代位权产生的结果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某些可能阻碍债务实现的法律行为,拥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法定权利。
至于债务人,他们需根据约定积极向债权人履行自身的义务。
然而,若因债权人或无法归咎于债务人的因素造成债务未能如期履行,此时债务人可免于对此作出负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有资格请求其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者禁止为特定行为之人。
债务主体则普遍被定义为根据法律法规、协议或者合约约定,在借款交易过程中对债权人负担有还款义务之当事人。
简言之,债务主体亦可视为买方向,相对应的债权人便可解读为卖方向。
债务主体既可能为自然人,也可能为企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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