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工作实际所需,决策者们可能无法给予员工充分享有年休假的机会。
但是,如果当他们的职员充分同意并理解这一决定时,决策者是有权取消或推迟安排该名员工享受
年假福利的时间。
对于已经该享受却未能享受的年假天数,应根据员工每天薪酬的300%来支付相应的年休假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