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经过尸体表面检查已能明确判断出导致个体死亡的原因为何,且相关各方对此已然达成共识,则无需再进行深入的尸体解剖工作。
然而,如尸体表面检查无法确定真正的死因、相关各方对于该死因持有不同的观点或意见冲突激烈,抑或是患者本身所患疾病严重但外伤程度轻微等情况,各类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就必须要开展尸体解剖工作以明确确认死因。《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