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财富的管理过程中,共同承担的
债务原则上需要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而若债务被明确确认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负担之责,那么仅该人需要动用其个人财产来予以清偿。
然而,如考虑到债务本身的性质因素,例如
债权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与履行
抚养子孙子女、
赡养老年双亲义务等方面而形成和存在的债务,则这类债务应明确地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担部分,从而在夫妻
离婚之际,理应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渠道予以全面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