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已上市企业而言,需满足下述基本条件和规范要求:
(1)企业应拥有完善并正常运作的内部组织体系,保障各项业务活动顺利展开;
(2)企业应保持稳定的盈利模式,经营业绩表现优良,财务状况稳健,无任何不良征兆;
(3)在近三年内,企业的财务会计文件必须真实可靠,未涉及
虚假记载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
(4)取得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许可和审批文件;
(5)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不能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而
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达到净资产六千万元人民币这一标准;
(6)企业累积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一限制;
(7)过去三年中,企业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够覆盖每年发行的债券所需支付的利息支出;
(8)企业筹措的资金用途必须遵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
(9)债券的票面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利率范围之内;
以及(10)必须满足国务院法令及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