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机构因
违法行径宣告破产;
或因为严重违反相应
法规,被
吊销其业务许可证书、勒令关门停业或撤销职权;
亦或是用人单位通过决议自主提前终止经营活动后,所导致的对劳动
雇佣关系的结束,此类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受雇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国际通用规定,
经济补偿金应按照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正常履行职责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固定月数的薪酬待遇。
对于
入职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职工,视同为一年进行计算;
而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则将给予半个月薪酬作为
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