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为,从狭义上理解,是指具备拆迁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既定要求以及政府部门所批复的土地使用文件,依法实施拆除建设用地
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这片地区的所属单位及居住人口成功迁移至新址,同时还需给予他们相应的
经济赔偿以弥补因拆迁而导致的
财产损失。
总的来说,只有市县级政府才有权力实施土地征用的行为。
具体而言,市级和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的
房屋征收机构则作为主要角色,直接负责
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
赔偿事宜。
这些政府机关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来担任房屋征收的执行主体,承担起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的具体实施任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