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定罪之前因案情需要被暂时
拘留的情况下,一旦经过判决并有条文明确规定为
管制刑罚时,此前的拘留期将依法折算成为相等时间的监狱服刑期。
具体来说,拘留一日可折合为
刑事判决执行之日后的两日。
对那些被判定涉及
拘役罪行的被告而言,其拘留期间亦应按照到期日同等比例进行折抵刑期计算。
对于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被告,同样依照该比例将拘留期换算成绝对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
刑事期限的调整仅适用于自刑事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的折抵计算标准。
如若被告人被判处于
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等极端
刑罚,则原先被
羁押的期限将不予以折抵计入刑期之内。《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