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当第
二审法院接受了上诉案件的申请后,通常必须在两个月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完成审判程序。
但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以
死刑或者涉及到附属
民事诉讼的特殊案件,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截止日期超过仍然无法侦破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来说,经过省级高级法院的明确同意或决策批准,可以延期两个月再进行处理。
并且,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上报至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审批的话,最长可再次延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