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疗癌症过程中的犯罪者,存在着获得暂时性
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来说,如果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给予暂停监外执行:
患有重大疾病,必须要到特定医院接受长期治疗的;
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由于行动不便等原因,不适合在监狱内继续关押,但监外执行又不会对社会产生太大危害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