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照实际事态进行判断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定,在
离婚之后有以下三类情形下可主张返还赠与之
彩礼:
首先,是指双方均尚未签订合法有效的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双方已经签署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无法形成实质性共同生活;
最后,若存在婚前向对方交付彩礼且该行为直接导致
赠予者生活陷入贫困境地的情况,亦可提出申请偿还彩礼。
所以,当
同居关系存在且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时,便满足了适用
返还彩礼法定条件的可能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