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暂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
离婚纠纷,若满足以下两个具体条件,男方便有权利主张向女方要求返还原先支付的
彩礼钱款:(1)双方已经完成了合法的
结婚手续却未能共同经历婚姻生活;
(2)男方在婚前为满足女方所提出的
彩礼要求而付出沉重负担。
然而,如果这些情况均未得到满足,那么人
民法院通常也不会对
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予支持。
尽管上述两种条件都符合返还彩礼的前提,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必将全数归还男方。
实际返还的金额,往往由人民法院依据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是否成功生育了子女;
财产的使用情况;
男女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及他们所支付的彩礼具体数额;
是否存在过错等等诸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