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工程款项之法律规范之详尽阐述,其中包含有以下几项要点:1)部份环节中
工程款项应优先支付之法定约定;
2)针对未能按时进行竣工验收的情状中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结算金额之明示确断;
3)对于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
劳动者权益之有力维护;
以及4)对于拖欠工程款项之额外利息进算标准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