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
伪造口罩,且其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将依法判定为实施了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
犯罪行为,依照规定,将会面临
刑事责任追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乃是指,生产商及销售商在产品制造或流通环节中,故意掺入其他物质或成分,
欺骗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该产品为真实或高品质产品;
或是通过混合低质量的产品与高质量的产品来掩盖其中较差的产品,以次充好;
又或者将不合规的产品标榜为合格产品进行售卖等,当这些行为导致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便构成此一
罪名。
对于出售伪造口罩的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销售总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那么在法律上就会判定为属于
情节严重的范畴,会对相关
责任人判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处罚,同时还须根据销售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进行罚款。《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