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对于那些被视为无效或者已经被法院宣告撤销的婚姻关系,从一开始便不具备任何
法律效力,且
当事人之间并不享有互相尊重的配偶权利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此外,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各当事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妥善的处置,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明确的裁决。
至于因为
重婚行为而导致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处理,我们必须坚持不能伤害到合法婚姻中其他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另外,就当事人所生下的孩子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责任及
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