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案件
一审审理过程中未能就
诉讼实效问题进行抗辩,然而在
二审阶段重新提出此项主张,原则上,人民法院将对此不再给予支持。
但是,如果该当事人能够依凭新的关键性
证据,成功证实对方当事人的诉求权已经超出了诉讼实效期限,则例外情况下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同样地,当事人如果未按前面所述要求,以诉讼实效期间截止作为理由申请再审或发表再审抗辩意见,人民法院在此类情况下也不会予以接受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
法规并未具体提及
诉讼时效的提出方式,因此,关于诉讼实效抗辩权的主张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上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