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给予行政复议的期限设定为60个自然日。
行政复议,这是指作为行政客体的个人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
法规法条和规定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该行政复议机关则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步骤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仔细审察,最终确定是否需要就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合法性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