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等程度的责任情况下,双方车辆受损以及
人员伤亡所产生的损失,首先应当依照国家强制保险规定的最高金额进行
赔偿。
在此基础上,对于超出此范围以外的剩余部分,双方需各自负担50%的份额共同承担总体的损失款项。
然而务必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
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由各方各占50%的责任。
而在涉及到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即使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也将承担至少60%的责任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