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高空坠物致人身受伤害的
纠纷时,并非整个大楼的住户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分。
然而,当高空坠物造成了他人的权益受损,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若未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将被判定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从建筑物内部抛掷物品或从高层建筑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而又无法确定具体
侵权行为人的案件,除能证明自身并非
侵权人的个体之外,其他涉案的建筑物使用者有义务提供
赔偿以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