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自然人作为合法持票人向并不具备法定贴现资格之企业的“贴现”行为是否涉法的问题,现今并未有明确的法制规范进行明确界定。
故而,关于此等行为是否属于
违法范畴,关键在于执行主体——即民间票据“贴现”方的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