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为第三者
购房的借款是否归属夫妻共同债项,法律界给出了明确且严谨的答复。
依照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被定义为:经由夫妻双方签署共同签名或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表示所背负的
债务,以及专为夫妇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负担的债务的总括。
在
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假如在分割财产后发现
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归还债务,那么各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进行清偿,如协议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裁决权则归属至法院。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丈夫为第三者购房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这一债务运算逻辑,因此也无法视之为
共同债务,理应由导致这笔金钱支出的人士自行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