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无论是孩子跟随哪一方的姓氏,他们都享有得到
抚养照顾的权利。
遵循相关法律政策,父母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在经济上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法定负有抚养责任的人选。
倘若父母任意一方擅自更改儿子或女儿的姓氏为继父母的姓氏,从而引发了纷争,那么另一方无权利用此种情况拒绝支付
抚养费用给子女。
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
司法途径提
起诉讼,请求恢复原始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