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父母和继子女构成法定
扶养关系的情况下,即便继父母和亲生父母
离异,待及继子女成年之后,仍有责任负担起对继父母的
赡养义务。
对于双方是否建立了
抚养教育关系,可由以下几个要素来加以综合判断:
首先,要看当事的继子女在其
再婚之时,是否已经步入成年阶段;
其次,考察他们一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亦即在组织新的家庭过程中,其与继父母相处的时间跨度;
此外,还要对实际生活中所承受的实际照顾和抚育程度做详细的评估,以及
家庭成员间身份认同的融合程度。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第一,当继子女未成年期间,跟随生的一方父母与迎娶进门的继父或者继母们共同生活,此时后者需承担相关的部分甚至于全部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资金;
第二种情况,虽然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还是提供了部分或者整体的生活费用、学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