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探讨的
民事法律行为,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真诚而明确的意思表示,创设、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要有明确的
当事人。
也就是说,想要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在涉及到单方意志的
民事行为当中,只要一位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完全表达和确认,该项
法律行为便可正式生效;
然而在涉及到双方或者多方意志的行为中,则要求每位参与者的意图能够充分、平等地表达出来,以便达成共识。
再次是,需要有真实、自愿且明确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各方当事人的意向达到一致,相应的法律行为便能生效。
最后,标的应当是确定无疑并且具有实际履行可能性的。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行为中,诸如有因行为以及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等,尚需符合特定的成立要件。
举例来说,若原因缺失,那么即使具备全部其他成立要素,法律行为也无法获得正式生效,因此,原因的存在与否便是这类特殊行为中的一个关键要件。
再进一步说,对于那些与物理交付相关的实践性法律行为,例如交付财物之类的交易行为,要使得该项法律行为正式成立,物的实际交付便构成了一项不可缺少的特殊要件,而在物品交付完成之前,该项法律行为仅构成承诺,尚未真正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