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及其《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于那些情状特殊且轻微,并未对社会产生过大不良影响的
犯罪行为,可不予以追究其
刑事责任。
此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显著轻微”和"
犯罪情节轻微"之间的差异。
前者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此类犯罪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犯罪;
而后者则意味着,即便
涉案金额较少或者造成的威胁性较弱,仍然构成了真实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例如,在
故意伤害案例中,通常需要对
受害人身体受创程度进行鉴定,若受损情况被认定为
轻伤以下等级,那么这类情节就是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太大危害,法律将不视为
违法行为;
然而,如受害者的伤势较为严重,达到了轻伤级别,则意味着这已构成犯罪。
不过,如果有
证据表明犯罪动机消极,
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真诚的忏悔和积极的
赔偿意愿,并且实际犯罪所导致的恶劣影响并不严重,则可以判定为轻度犯罪。
针对这种轻度犯罪案件,检察院可自由裁量是否启动
起诉程序,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院有更多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涉及罪行明显轻微且未带来重大危害的案例,无论检察机关批准是否
提起公诉,都应该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