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再婚夫妻在
离婚事件中所涉及到的
房产分割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如果某方的父母全额
出资购房,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其所出资金额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中那一方的
个人财产;
其次,假如双方的父母均有参与出资购房,那么就需要依据各自的出资份额来计算各自所占有的房产比例;
再次,当某方在婚前独自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以自身的个人财产为之支付首期款且在银行办理了相关的金融借贷手续,之后又以夫妻共有时运营
共同财产用于
偿还贷款,这项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仅显示在首付款支付者一方的名下,此时若面临
婚姻破裂,关于这处不动产的处理需双方协商解决;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即采用
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的
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一定例外性。
针对此类房产的
产权分割问题,原则上应该同平时其他房产的分割那样均等分配;
最后,当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做出房产赠送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完成
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仍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的主体,而非受赠者,因此在具体的房产分割中,这类房产不应得到分割;
同时,假如以某方父母的名义购买了房产,然而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另一方提出要求将这套房产按照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对待,由法院进行协调分割,一般情况下,这一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项重要的提醒是,在此类事件中的购房出资,可以视作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