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
过户手续的车辆若导致
人员伤亡事件,原车主无须负责
赔偿。
相反地,应当由实际掌控车辆运转或从中获益的一方向受损失人员进行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车辆成功交割后,原来的车主已经无法对该车辆的运营过程进行控制,也无法从此类运营活动中获取任何收益,因此他们并不应该为
机动车所产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开展车辆登记和过户工作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考量因素,而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
物权法相关规定而进行的权利主体变更。
在车辆交易的过程中,车辆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自交付之时起即生效力,与此相对照,车辆登记过户行为应视为行政管理行为的范畴。
因此,当交通事故切实发生之后,应当由实际掌握车辆
使用权并从其运转中所获得经济利益的
当事人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先的登记所有者则不必再承担任何赔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受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