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
购房款完全由购买者
当事人的父母支付,且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之子女名下,则应视为这笔款项是父母基于亲情、血缘关系对其亲生子女的无偿赠与行为,进而将该项不动产视为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资产,不便归类至
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计算和处理。
然而,如果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支付购买的房产,虽然该房屋仍然登记在购买者一方子女姓名之下,但仍应当依据各父母的实际
出资比例进行份额分割,确定为彼此按份所有的不动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