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父拥有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若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已经建立起了长期而真实的
扶养关系,对于那些欠缺劳动能力亦或是存在生活困顿之境况的继父亲年,作为成年后的继子女是负有法定
赡养职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文明确表示,无论是继父还是继母,以及接受他们实际
抚养并得到良好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于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人际关系的所有规定。
这就意味着,当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建起扶养关系之后,他们之间的法律拟制亲情会逐渐加强,呈现出与自然血缘所带来的父母子女人际关系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换句话说,就是当成年继子女面对缺乏劳动能力或是生活艰难的继父亲年时,他们需要负担起必要的赡养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领域的实际经验总结得知,若想要确认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条件:
首先,继父母在与受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成婚之时,继子女应当是未成年状态;
其次,继父母需要承担起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
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应当达到相对较长的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