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所有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含有: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性质来认定,属于集体所有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森林资源,山岭地带,草原以及荒漠地形,滩涂等等自然资源;
其次,经由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
再者,由于所有成员共同投资建设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医疗保障、体育活动等公共设施;
最后,集体所持有的其他各类不动产以及流动资产等类型的财物。
对于侵占集体财物这种现象,实际上是纳入到
贪污犯罪这个范畴中的,如果其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法定程度,便可被视为
贪污恶性案件,并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被确认为贪污罪的罪犯,需要结合其
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一种情况是贪污数额适中或情节稍微严重些的,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罚款也是必然的处罚方式;
第二种情形是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情节较严重者,将被判处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除了罚款之外还会涉及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三种情况则更为严重,贪污数额已到达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必须接受罚款或没收
个人财产的制裁;
尤为特殊的情况是,若贪污数额极其庞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大
经济损失,那么这些罪犯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同时还需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
刑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