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在驾驶员培训过程中产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径或者引发的
交通事故,应当由担任教师角色的教练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事故并非因学员主动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大意造成,且教练员和驾校已竭尽所能履行各自责任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止和应对措施,则可适当避免或减轻教练员的部分法律责任。
然而,如学员未得到教练准许私自擅自驾驶车辆,那么,学员应作为独立的个体承受由此而起的全部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