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性特征。
首先,它们在发债以及偿债的主体选择上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可交换债券则常常由
上市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而并非上市公司自身;
其次,这两种债券的法律基础也有所区别。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可交换债券的发行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及要求,而可转债的发行则需要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更注重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后者则偏向于借助股票上市进行
股权融资。
再者,两种债券的发行动机也不尽相同。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目的多样化,如合理实现投资退出、有效管理企业市值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其发行并不一定基于对特定投资项目的考虑;
相比之下,可转换债券通常被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中的筹资。
此外,两种债券的转换股份来源也存在较大差别。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股份来自于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股份则来源于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普通股或
优先股。
对于股权稀释效应而言,可交换债券转化成股票后并不会导致总股本发生改变,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将可能致使发行人在不增加新的权益资本规模的情况下,使企业的总体股权数增加,从而削弱每股盈余的价值。《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