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软件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公开或登记其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的;
(2)将他人拥有完整版权的软件作品,谎称为自己独立创作并获得版权的软件作品进行发表或登记的;
(3)在未得到原合作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与他方共同研发的软件作品,伪装成自己独立完成并获取版权的软件作品进行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方已注册的软件作品上擅自添加署名,或是对他方已有的软件作品署名进行篡改和变动的;
(5)在未得到软件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对其持有版权的软件作品进行修正、翻译等行为的;
(6)除上述行为外,以任何方式侵犯软件作品版权权属的其他不正当行径;
(7)未经授权直接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8)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租售、通过互联网等公共途径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的;
(9)蓄意绕开或损毁版权所有人为保障其软件作品版权所制定的技术措施的;
(10)有意删除或更改软件作品版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信息的;
(11)未经授权将自身持有的软件作品版权转卖或许可给第三方,允许他们使用和使用该版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侵犯
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