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审理之后判定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直接履行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其亲生子女进行探访和看望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完全无视该义务,反而有责任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前者能够顺利地实现探望的愿望。
关于行使该探望权利的形式以及时间的安排事宜,父母双方可以先行通过平等协商予以确定;
若是未能达成一致的话,则需要依赖相关法律机构来进行裁决和决定。
对孩子的心理及生理健康有害的探望活动,应由法院依照相关条款予以强行终止,直到不良影响消除之后方可重新恢复探望。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
探视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力,是指在
离异后并非亲自照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所拥有的与年幼子女进行探访、联络、会面、互动交流以及短期共处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