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在法律层面应视作遗弃之物,无论拾取者如何处置,均不能被视为
犯罪。
仅当拾取者将该等财物拒绝返还时,虽存在不当获益的事实,但通常仍无法被认定为侵占罪。
侵占罪的概念源于对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正当占有、控制和拒不奉还。
这种
犯罪行为的特定对象主要集中在三类财物上:
一是经由第三方交付给被告人保管的财物;
二是他人遗忘了现场的财物,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遗忘了现场的具体财物并不等同于
遗失物,同时也不等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刻意进行掩埋的财物。
对于垃圾箱中的财物而言,由于其本质属性为遗弃之物,并不符合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畴,故而将在垃圾箱中找到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况,难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