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的
刑事拘留在时长上通常限制在14天之内,此项时限自
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以来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司法机构需要上报检察机关进行审批,而这个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由检察院完成的,即检察院需对申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7天的核实时间,这段时间包含在最初设定的14天之内。
如果经核实后认为有必要执行
逮捕,则会将其批准;
反之,若核实结果不符合
逮捕条件,那么可能会选择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整对应的
强制措施。
此外,对于需要延长
羁押期限的案件,刑事拘留的总时长可达至37天,同样地,这部分时限也是以进入看守所以来的时间为准。
在此期间,
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同时再次经过检察院7天的核实工作。
倘若最终获得了逮捕批准,那么将会继续面临
起诉和审判阶段;
不然的话,将可能采取提前释放或者调整其他强制措施等方式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