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
离婚之际,如若曾经受到他们
扶养及教育的继子女,其继父或继母不愿再继续承担起养育责任,则该继子女理应回归由其生父或生母进行
抚养;
然而,若作为继父母方,表示同意继续抚养,则无疑将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无论是亲生的孩子还是非婚生的孩子,均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应受到任何形式上的伤害以及歧视待遇。
倘若继父(母)与刚刚继而拥有的孩子已经建立了稳定且真实的养育关系,即便夫妇二人最终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他们仍然应该自觉地完成对继子女的
抚养义务。
类似地,当作为继子女方,自身已然拥有与继父(母)深厚的事实抚养之情谊,且面临失去劳动力甚至无法获得经济收入时,亦应尽心尽力地承担起对继父(母)的
赡养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