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爆炸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首先,倘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房屋所有权者或者实际使用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是对周围环境的管理存在疏忽,那么相应的赔偿则应由这两者来承担。
其次,若房屋内的灶具等设备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并不具备安全性特征的产品所导致,那么相关的法律责任便可由其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承担。
再者,如果事故的诱因是由燃气服务提供商或施工机构在进行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的规程进行施工、未能按时进行必要的维护检查以及未尽到有效的监督保修等因素引起,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事故确实为人为故意引发的,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自己单独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