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对于提起的
刑事诉讼案件,
犯罪嫌疑人有权被赋予14天的
拘留权利。
然而,这14天的
拘留时间是从其正式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的。
在此期间,相关机构应向负责审理此案的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并由该机关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察机关在这7天之内做出了核准决定,那么拘留时间将延长至37天;
反之,若核准未果,则
被拘留者有可能获得释放或者更改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