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索取发票,可直接向相关
责任人和服务员告知并请求开具。
在获取相应发票之时,切勿强求改变其品名和金额等信息。
发票乃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采购销售物品、提供与接收服务及从事任何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开具和收取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业务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数据来源,更是审计机构、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核心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