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物品而言,应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
善意取得制度而非绝对禁止或是理所当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必须予以适当的条件限制。
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所规范的对
遗失物实施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
按照这一
法规,如原所有权人未能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行使其回复请求权,或者在可寻求回复请求权的
有效期限内行使了此类权利,然而却没有向善意占有者支付相应的价值
赔偿等情况发生时,那么该盗窃物宜属于善意占有人拥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