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
刑事拘留而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者并不构成所谓的“
案底”记载。
何谓
刑事案底?指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判决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个人信息登记册中所包含的相应内容,包括
犯罪事实、
庭审流程及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
拘留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
立案调查的直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由于面临特殊且紧急的法定情形下,为避免即时性的危险行为继续,根据
现行犯或严重可疑分子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临时性地撤销他们的
人身自由权利。
然而,刑事拘留并不能视为
刑事处罚,其性质更倾向于是侦查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因此并不涉及到所谓的“案底”问题。
唯有经由人民法院审判裁断并且正式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方可留下相关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