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严谨而有序的步骤:
首先由审判长庄严宣告开庭,以确保到场人员齐全,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者详尽阐述相关的诉讼权力和责任;紧接着由公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宣读起诉状,让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继而进入关键环节——法庭上的陈述、辩论以及质证,这是通过先由控方提出讼词、辩护入反驳辩词,然后双方互相提问和回答问题,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原则,最终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名成立;在以上所有流程完成之后,法院将根据事实真相做出有罪或无罪的终局裁决,并以公平正义为准绳来决定适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