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强行加塞且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加塞车辆将承担事故的全部或
主要责任。
若后方车辆丝毫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加塞车辆便需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若是加塞车辆能够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后方车辆为故意撞击责,那么主次责任或全部责任应当由后方车辆负担,而加塞车辆仅需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无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