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遭受
刑事拘留而产生的所谓“
案底”实际上并不存在。
所谓的“案底”,实则是指经由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具体犯下的
犯罪行为以及审判程序的详细记录、裁决结果等档案资料。
在
刑事司法领域,
拘留行动乃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面对法定义务性质的紧急状况,针对
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手段,旨在剥夺其暂时享有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只属于刑事司法环节中的一环,无法称为刑事惩罚,充其量只是调查程序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并未涉及到“案底”问题。
确凿无疑的是,唯有正式实施了
刑事处罚,才能留下正式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