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当
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
债务时,则由作出
担保物权承诺的人,承担对此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担保物权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进行相应的转让,然而请谨记,担保物权本身并不能独立于其他权利而被单独转让,而是需与主债权
人的权利一起共同转让。
在设定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
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性要求,并且,
担保合同应包括所有能够发挥
担保作用的条款,例如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及其他类型的担保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